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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负责全州河湖长制组织协调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
(二)拟订全州水利发展战略和研究报告,起草有关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饮水安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农牧村水利、牧区水利、节水灌溉、饮水安全、水电资源开发,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发展、管理与改革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组织安排全州水利水电项目的前期论证、可研报告及项目的编制和申报;筛选、储备项目,建立项目库;对全州水能资源积极组织可开发项目的规划和监督实施;积极争取水电建设项目和资金。
(五)组织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金属结构及混凝土构件制造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拟定水利行业工程质量标准和水利规程、规范和监督实施要求。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职责;规划全州水资源的利用和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州城乡供水工作,综合管理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区域内“地下水”的一切利用和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州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培育和发展全州供水产业市场,促进水利产业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部门间和各县市间的水事纠纷,查处涉水违法案件。
(七)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早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州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州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水利规划;指导全州生态环境建设中的水利配套服务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工作的措施规划,负责有关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指导全州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十)依法负责全州水电安全生产和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对全州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财务等意见,承担全州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及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行政审批事项。
1、取水许可。
2、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
6、河道采砂许可。
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8、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审批。
9、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10、江河上防洪工程与其他水利工程水电站等建设项目签署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同意书。
1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堰审核。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3、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14、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15、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和招标结果备案。
(十四)承办州委、州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